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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807號吳藺容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480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政宏
送達代收人 徐雅慧
被 告 吳藺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肆佰伍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
- 發布日期:113-07-04
- 更新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