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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784號鄧彥和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六113年度北簡字第478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鄧彥和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784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鄧彥和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478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杭立強
送達代收人 王韻婷
被 告 鄧彥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備註:
本件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96,129元,僅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此範圍之金額即因原告減縮聲明而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附件: 節本:
- 發布日期:113-07-04
- 更新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