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538號黃榮瑞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風113年度訴字第15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榮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53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榮瑞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3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被 告 黃榮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玖萬捌仟柒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3-07-04
- 更新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