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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8822號陳俊忠之民事本票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敏113年度司票字第882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俊忠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8822號聲請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陳俊忠間本票裁定
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822號
聲 請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相 對 人 陳俊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人民幣貳佰貳拾萬元,其中之
人民幣壹佰玖拾伍萬柒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書記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3-07-04
- 更新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