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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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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1852號劉維寧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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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精113簡字第185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劉維寧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852號劉維寧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劉維寧住居所

         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股   別:精股
書記官:涂曉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18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維寧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30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維寧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

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略)

 

  • 發布日期:113-07-04
  • 更新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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