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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000744號林升琰(即林佑麟之繼承人)之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芳112年度店簡字第74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升琰(即林佑麟之繼承人)之視為撤回通知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744號原告莊靖櫻與被告林升琰(即林佑麟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通知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通知節本: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744號原告莊靖櫻與被告林升琰(即林佑麟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法視為撤回起訴。
書記官 張肇嘉
- 發布日期:113-07-04
- 更新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