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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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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2510號謝寬洲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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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小字第25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寬洲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510號原告詹巧薇與被告謝寬
          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
          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510號
原   告 詹巧薇 
被   告 謝寬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3-07-04
  • 更新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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