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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2510號謝寬洲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小字第25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寬洲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510號原告詹巧薇與被告謝寬
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
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510號
原 告 詹巧薇
被 告 謝寬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3-07-04
- 更新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