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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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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選訴字第1號余玄名之開庭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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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巳113選訴字第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余玄名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選訴字第1號許維臻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
    免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余玄名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
    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傳票內容:被告余玄名應於民國113年8月19日下午4時30
    分前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法庭大廈2樓本院第12法
    庭報到(準備程序)。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股    別:巳   股

書記官:許雅玲

  • 發布日期:113-07-04
  • 更新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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