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950號廖義文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賢113年度訴字第9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義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95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義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5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被   告 廖義文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六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玖佰玖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3-07-04
  • 更新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