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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071號陳嘉斌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賢113年度訴字第207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嘉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07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嘉斌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07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 告 陳嘉斌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3-07-04
- 更新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