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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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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63號陳小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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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孝113年度婚字第6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小玲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63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小玲得於上班日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婚字第63號
原   告 周○○  
被   告 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股 別:孝股

  • 發布日期:113-07-04
  • 更新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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