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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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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1630號高郁舒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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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光113簡字第163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高郁舒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630號高郁舒竊盜案件,應受送
         達人高郁舒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
         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陳韶穎
股   別:光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6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郁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7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郁舒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御貓黑皮諾紅酒壹瓶、智利之星本內蘇維翁壹
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唐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3-07-04
  • 更新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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