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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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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簡字第000658號廖彥傑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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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芳113年度店簡字第65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彥傑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店簡字第658號原告江東雄與被告廖彥傑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上午9時35分在本庭第6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芳股
 
 
 
書 記 官   張肇嘉
 

  • 發布日期:113-07-04
  • 更新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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