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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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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54871號張嘉誠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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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丑字第548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嘉誠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4871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嘉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終止保單號碼*之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在債權新臺幣352,436元(僅列計本金)範圍內,向第三人*收取解約金(如實際解約金不足新台幣壹萬元,請第三人暫緩解約並向本院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7-04
  • 更新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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