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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他字第000027號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黎婉萍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他字第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黎婉萍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他字第27號原告謝佳錡與被告展雲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他字第27號
原 告 謝佳錡 住新北市汐止區水源路1段244號1樓
訴訟代理人 蔡嘉恩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第二審裁判費 1,830元 被告已繳納
合 計 3,050元
- 發布日期:113-07-04
- 更新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