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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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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10841號張崇德(即張浩祥之繼承人)、張慧敏(即張浩祥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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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戊字第1084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崇德(即張浩祥之繼承人)、張慧敏(即張浩祥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84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崇德(即張浩祥之繼承人)、張尚義(即張浩祥之繼承人)、張慧敏(即張浩祥之繼承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戊股書記官施盈如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准許債權人於新台幣145,71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前發扣押命令債權金額)向第三人‧‧‧收取被繼承人張浩祥如附件所示之勞工退休金債權,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7-04
  • 更新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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