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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881號張哲銘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小字第188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哲銘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88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哲銘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88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芳瑋
被 告 張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7-04
- 更新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