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185號呂佳穎(即呂素玲、呂秋月)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六113年度北簡字第418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呂佳穎(原名呂素玲、呂秋月)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185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呂佳穎(原名呂素玲、呂秋月)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418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德惠街9號2樓之3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婉瑜 住臺北市內湖區舊宗路2段207號7樓
送達代收人 黃家佑
住同上
被 告 呂佳穎(即呂素玲、呂秋月)
籍設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236號4樓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零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零玖佰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4,850元
合 計 4,850元
附件: 節本:
- 發布日期:113-07-04
- 更新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