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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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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58770號劉懿瑱之限期債務人交出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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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1司執乙字第1587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懿瑱之限期債務人交出所有權狀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58770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等與債務人劉懿瑱間分割共有物(變價)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乙股書記官
節本:請於文到10日內將不動產所有權狀交與拍定人,或由本院轉交,逾期即宣示該書狀無效。
 

  • 發布日期:113-07-04
  • 更新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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