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587號吳雲貞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3年度北簡字第45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雲貞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587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雲貞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458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吳雲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
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990元
合 計 1,990元
- 發布日期:113-07-04
- 更新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