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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57160號彭詩晴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辛字第5716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彭詩晴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7160號債權人胡月春與債務人彭詩晴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辛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本院定於113年7月15日上午10時整執行遷讓台北市大理街34號3樓之4執行標的。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