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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69722號何永森之執行命令、併案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福字第697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永森之執行命令1件、併案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972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何永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三、節本:
①禁止債務人何永森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說明二所示第三人依***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②請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9722號併入貴股113年度司執字第18464號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福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