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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6367號劉榮鋆(遷出國外)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洪字第18636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榮鋆(遷出國外)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636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榮鋆(遷出國外)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執行命令(主旨)】終止債務人劉榮鋆(遷出國外)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解約金。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