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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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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2150號楊智輝(原名:楊志輝)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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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六113年度北小字第21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智輝(原名:楊志輝)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含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小字第2150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智輝(原名:楊志輝)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含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上午10時5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進傑
 
 
 
 
擬                  判
股       別:六股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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