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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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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2218號林芳鈴(即林王寶連之繼承人),林譽芝(即林來春之繼承人)顏志洵(即林來春之繼承人),顏純芬(即林來春之繼承人),顏純絹(即林來春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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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行111年度訴字第22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林芳鈴(即林王寶連之繼承人)、追加
      被告顏純絹(即林來春之繼承人)、追加被告顏純芬(即
      林來春之繼承人)、追加被告顏志洵(即林來春之繼承人
      )、追加被告林譽芝(即林來春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218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亭諭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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