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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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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5239號汪承佑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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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吉字第523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汪承佑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523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汪承佑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請終止如說明二保單號碼:OOO號之保險契約,債務人汪承佑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說明: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吉股書記官黃怜瑄
股       別:吉股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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