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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275號奕龍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奕龍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建男)、王明凱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山113年度訴字第12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奕龍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奕龍建設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建男)、被告王明凱之判決正
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27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奕龍綠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奕龍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被告王明凱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75號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送達代收人 譚聖衛
訴訟代理人 謝乃文
被 告 奕龍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奕龍建設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
被 告 林珉卉
王明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