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275號奕龍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奕龍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建男)、王明凱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山113年度訴字第12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奕龍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奕龍建設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建男)、被告王明凱之判決正
   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27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奕龍綠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奕龍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被告王明凱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75號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送達代收人 譚聖衛  
訴訟代理人 謝乃文  
被   告 奕龍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奕龍建設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  
被   告 林珉卉  
      王明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