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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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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000206號張至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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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學113毒聲字第20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至德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毒聲字第206號張至德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張至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裁定,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如意
股別:學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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