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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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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6258號游欣霖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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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敏113年度司票字第1625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游欣霖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6258號聲請人林君彥與相對人游欣霖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258號
聲 請 人 林君彥
相 對 人 游欣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1625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001
113年4月26日
1,900,000元
未載
113年5月26日
002
113年4月26日
  380,000元
未載
113年5月26日
 
書 記 官 林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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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年度司票字第16258號pdf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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