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416號阮氏珠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山112年度訴字第54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氏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416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阮氏珠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416號
原   告 王文祥  
訴訟代理人 嚴蜜兒  
被   告 阮氏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柒萬壹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柒萬壹仟捌佰貳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還款日 還款金額 本金餘額 訂約日或前次還款日起至本次還款日之利息 

1 111年7月25日 3萬元 97萬元 821.92元(計算式:100萬元×3%×10/365=821.92元)

2 111年8月28日 3萬元 94萬元 2710.68元(計算式:97萬元×3%×34/365=2710.68元)

3 111年8月29日 3,000元 94萬元 2704.11元(計算式:94萬元×3%×35/365=2704.11元)

4 111年10月2日 3萬元 91萬元 1720.27元(計算式:91萬元×3%×23/365=1720.27元)
5 112年2月25日 2萬5,000元 - 9199.73元【計算式:91萬元×3%×(68+55)/365=9199.73元】

合計    17,156.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