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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416號阮氏珠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山112年度訴字第54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氏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416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阮氏珠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416號
原 告 王文祥
訴訟代理人 嚴蜜兒
被 告 阮氏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柒萬壹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柒萬壹仟捌佰貳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還款日 還款金額 本金餘額 訂約日或前次還款日起至本次還款日之利息
1 111年7月25日 3萬元 97萬元 821.92元(計算式:100萬元×3%×10/365=821.92元)
2 111年8月28日 3萬元 94萬元 2710.68元(計算式:97萬元×3%×34/365=2710.68元)
3 111年8月29日 3,000元 94萬元 2704.11元(計算式:94萬元×3%×35/365=2704.11元)
4 111年10月2日 3萬元 91萬元 1720.27元(計算式:91萬元×3%×23/365=1720.27元)
5 112年2月25日 2萬5,000元 - 9199.73元【計算式:91萬元×3%×(68+55)/365=9199.73元】
合計 17,156.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