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2504號陳季虹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小字第250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季虹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504號原告賴俊宇與被告陳季
     虹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504號
原   告 賴俊宇 
被   告 陳季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