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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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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001277號朱芳儀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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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甲113審易字第127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朱芳儀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易字第1277號朱芳儀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朱芳儀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意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審易字第12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芳儀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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