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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71472號葉梅櫻之收取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乙字第7147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梅櫻之收取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147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葉梅櫻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乙股書記官
節本:
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如說明二之保險給付-失效結清款債權新臺幣3,653元(含手續費250元)。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