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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4422號謝諒獲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護111年度訴字第4422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謝諒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2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422號確認優先受償權存在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謝諒獲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22號
原 告 謝諒獲 籍設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2段198之2號
3樓
(自稱出境未歸,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祚大、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請求確認優先受償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捌仟壹佰參拾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肆拾參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書 記 官 簡辰峰
股 別:護股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