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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95410號陳國揚之執行命令、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寅字第9541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國揚之執行命令、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541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國揚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寅股書記官
節本1:
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說明二所示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為清償。
節本2:
請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5410號併入貴股112年度司執字第141087號辦理,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