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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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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5846號張志群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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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3年度北簡字第584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志群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5846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志群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下午2時55
      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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