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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572號郭聰榮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護112年度訴字第55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聰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57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郭聰榮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57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林家宇
蘇芷萱
陳俐伃
被 告 郭聰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書 記 官 簡辰峰
股 別:護股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