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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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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572號郭聰榮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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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護112年度訴字第55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聰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57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郭聰榮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57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林家宇               
           蘇芷萱   
      陳俐伃      
被   告 郭聰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書 記 官 簡辰峰

股       別:護股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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