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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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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原小字第000002號徐秉瑄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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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騰113年度店原小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秉瑄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店原小字第2號原告徐秉瑄與被告陳煒勛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原小字第2號
原   告 徐秉瑄
被   告 陳煒勛
上列當事人兼間因妨害自由案件(112年度原訴字第72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中關於附表編號一、二、三事實(即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原訴字第72號判決免訴、無罪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書記官  凃寰宇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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