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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原小字第000002號徐秉瑄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騰113年度店原小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秉瑄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店原小字第2號原告徐秉瑄與被告陳煒勛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店原小字第2號
原 告 徐秉瑄
被 告 陳煒勛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自由案件(112年度原訴字第72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書記官 凃寰宇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