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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7168號陳啟森、洪麗慈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妙字第716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啟森、洪麗慈之執行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716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啟森、洪麗慈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臺灣OO地方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民事執行處妙股書記官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