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84號郭婷婷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坤112年度婚字第18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婷婷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84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郭婷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18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