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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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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645號光美數位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吳明鴻、被告南極星企業社兼法定代理人杜冠儀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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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訴字第364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光美數位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吳
   明鴻、被告南極星企業社(合夥)兼法定代理人杜冠儀之起
   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64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13時59分,在
      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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