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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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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0297號杜毅夫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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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與113易字第29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杜毅夫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易字第297號杜毅夫竊盜案件,應受送達
    人杜毅夫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
    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113年度易字第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毅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4315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
74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杜毅夫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3-07-02
  • 更新日期:113-07-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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