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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0297號杜毅夫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與113易字第29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杜毅夫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易字第297號杜毅夫竊盜案件,應受送達
人杜毅夫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
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113年度易字第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毅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4315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
74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杜毅夫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3-07-02
- 更新日期:113-07-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