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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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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63號邱詩雅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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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讓113年度訴字第12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詩雅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26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為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邱詩雅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洪仕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送達代收人 鐘婉菁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徐子傑      
      黃照峯律師
複 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邱詩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參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貳萬參仟柒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

計算期間

利率

1

129,913元

自民國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5.47%

2

281,282元

自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5.35%

3

212,562元

自112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4.47%

合計

623,757元

 


股   別:讓股

  • 發布日期:113-07-02
  • 更新日期:113-07-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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