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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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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5213號彭浩銘(原名彭瀚霆)之民事陳報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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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簡字第52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彭浩銘(原名彭瀚霆)之民事陳報
          狀。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21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彭浩銘(原名彭瀚霆)間給付簽帳卡消
          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
          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7-02
  • 更新日期:113-07-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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