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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662號陳裕洲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簡字第266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裕洲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66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裕洲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66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周書玉
陳冠蓁
被 告 陳裕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0,982元,及其中新臺幣141,275元自民
國113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5,07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070元
合 計 5,070元
- 發布日期:113-07-02
- 更新日期:113-07-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