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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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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813號李玉文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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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簡字第28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玉文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813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李玉文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813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潘威翔  
被      告  李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943元,及自民國90年8月25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
約金新臺幣1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6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650元
合        計             2,650元   

  • 發布日期:113-07-02
  • 更新日期:113-07-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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