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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012號王宥嵐(原名:王淑桂)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簡字第30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宥嵐(原名:王淑桂)之判決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012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宥嵐(原名:王淑桂)間返還借款
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01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采玲
簡文琪
被 告 王宥嵐(原名:王淑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3,335元,及其中新臺幣47,161元自民
國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13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備註:本件原告雖繳納裁判費1,770元,但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143,335元,此部分應繳之裁判費
為1,550元,至逾此部分即因原告減縮聲明而撤回部分之裁判費
,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 發布日期:113-07-02
- 更新日期:113-07-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