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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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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012號王宥嵐(原名:王淑桂)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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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簡字第30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宥嵐(原名:王淑桂)之判決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012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宥嵐(原名:王淑桂)間返還借款
          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01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采玲
            簡文琪
被      告  王宥嵐(原名:王淑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3,335元,及其中新臺幣47,161元自民
國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13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備註:本件原告雖繳納裁判費1,770元,但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143,335元,此部分應繳之裁判費
為1,550元,至逾此部分即因原告減縮聲明而撤回部分之裁判費
,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 發布日期:113-07-02
  • 更新日期:113-07-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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