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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798號曾寶採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道113年度訴字第279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寶採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79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曾寶採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月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79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鐘婉菁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曾寶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肆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捌仟柒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三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 發布日期:113-07-02
- 更新日期:113-07-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