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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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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703號胡克勤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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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簡字第37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克勤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703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胡克勤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70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啓邦
被      告  胡克林
            宗玉燕
            胡克勤
            胡雅芳
            胡雅君
            胡雅玲
            胡雅茹
            胡雅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胡克勤、胡雅芳、胡雅君、胡雅玲、胡雅玲、胡雅茹、胡雅
欣應於繼承胡良義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胡克林、宗玉燕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204,4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由被告胡克勤、胡雅芳、胡雅君、胡雅
玲、胡雅玲、胡雅茹、胡雅欣於繼承胡良義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
胡克林、宗玉燕連帶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4,487元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
 
附表:
  

   
   

  • 發布日期:113-07-02
  • 更新日期:113-07-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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